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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细则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30  作者:网贷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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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征求意见稿》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等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12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征求意见稿从平台、借款人、出借人三个方面进行相关的约束和限制,整体利好互联网金融P2P行业的发展。但监管也在征求意见当中,落地执行也是一个软着陆的过程。



下面从平台、出借人、借款人三个方面对于征求意见稿进行详细的解读。



1、信息撮合机构新定义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解读:按着监管意见稿的要求,P2P应该定位于信息撮合中介,收集及审核相关的借贷信息,不得自我担保和承诺本息保障。不能提供增信服务,言外之意P2P是信息撮合机构不是信用机构,这和我国的国情也是相匹配的,信用评估需要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来评定,P2P平台只是鉴定和审核相关借贷信息。其中第二章第六条,对于信息撮合也做了限制,提醒借贷人。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平台不得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解读:按着监管要求,存在自融自用的业务的平台是不规范的。还原了P2P的本质,募集的资金是真正借给有需要的人,换句话说“先项目后融资”的原则,项目要真实可靠,借款人和平台无关联,另外平台也不得利用自己的员工及其相关的亲戚朋友进行“非法套现”。


3、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平台作为信息撮合中介,不能触及出借人的资金,言外之意不能设立资金池,对于用户的资金要由专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或存管。



4、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还原了P2P是信息撮合机构,不是信用机构,平台不能承诺保本保息,也不能自我担保,平台要做好相关的风险纰漏,让投资人能够知晓风险存在。


5、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自e租宝事件以后,央视、地方卫视等相关传统电视媒体对于P2P金融广告也做了相应的严格限制。P2P平台不能做出诱导性的宣传或融资广告,如高收益零风险、本息保障等等。



6、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对于资金流动性方面,平台不能为了迎合投资人的喜好期限短的理财产品而进行拆标,期限错配存在的风险在于平台可能会陷入借新还旧、资金流动性的风险,一旦出现前10名投资大户提前提现或债券转让,可能会引起投资人恐慌和挤兑性风险,对于民营系平台可能会因为资金流不足面临着被迫关闭平台或跑路。



7、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解读:除了目前已经转型拿到相关理财牌照的大平台,其他平台不能从事关于基金、信托等理财产品的展示和销售,拿到相关资质牌照的平台除外。


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对于P2P平台来说,无相关资质的,不得下设二级代销公司代理并销售平台的理财产品,不得代理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或捆绑销售。当然,具有相关资质和权限的平台除外。



9、平台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解读:平台要做好相关理财产品信息的纰漏,如有风险点也要做好相关的提醒。让投资人能够真正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及借款的去向。理财产品宣传方面也要本着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夸大成分也不过度营销,不能以混淆的语言从事带有诱导型的广告。项目信息纰漏要相对透明化、规范化,让出借人能够了解项目真实情况。



10、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按着规定,P2P平台不得从事股票配资业务,也不得间接向股票市场进行融资业务,之前从事相关股票配资业务的平台也都下掉了股票配资业务,这也显示了国家规范股票市场的决心。



11、信息纰漏



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平台通过数据信息、借款人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的详细纰漏,一是平台透明化的规范要求;二是让出借人了解平台资金流动性、风险聚集度等等,做到相关风险点的提示。做到这些规范化的平台,笔者细数一下,恐怕行业还没有一家平台符合这样的标准。


12、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方面



解读:网络借贷信息机构要对相关的借款人信息做好相关纰漏,让出借人了解自己所投项目的具体信息,并做好相关的风险提示。另外,未经出借人和借款人同意外,信息撮合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交易用户的相关信息。



13、备案管理方面



解读:P2P平台运营实体公司名称中应该体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这些是对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要求和限制,平台应该有齐全的备案信息、相关资质牌照、业务牌照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实行P2P监管的决心,利好互联网金融P2P的发展。当然,监管细则意见稿目前也在广泛征求意见中,有些细则能否落地还有待考验。说白了,P2P网贷监管是一个软着陆的过程。只有监管落地执行、平台做好规范和自律、出借人和借款人做好自省,P2P网贷行业才有可能走上“绿色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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